对以下最高法院判决的解释性说明:数名董事被判处承担“董事责任”(根据被2005年第87号法律修改之前的《商业法典》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并受到股东的衍生诉讼。上述责任不仅包括《商业法典》规定的身处董事职位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例如,《商业法典》第266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责任),还包括董事因与本公司交易而获得的责任(2009年3月10日由第三小工作室发布的最高法院判决)。
作者・相关律师
出版社经济法律研究所
出版物《金融与商业法先例》第1333期[2010年2月1日号]
发行年月日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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