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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制定
观察 2018年12月

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制定

2018年12月
更新 2018年12月12日
业务领域 能源和自然资源

作者赤羽 贵(合伙人律师) 横井邦洋(专业顾问)


1. 背景

2018年11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整备的相关海域利用法律”(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为促进利用日本一般海域,制定了区域指定和长期占用海域的相关利用计划的许可制度。根据此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制定的利用一般海域的新制度,作为日本在一般海域实施长期且稳定的海上风力发电事业的规定受到了各界瞩目。

在四面被海洋包围的日本,利用海域开展海上风力发电等的可再生能源事业一直都被定位于重要事业。但是迄今为止对于日本的海域及内海中位处港湾法及海岸法等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海域(“一般海域”)的利用并不存在针对长期占用情况下的统一规定,也没有与海运和渔业等其他海域利用者的协调框架。

因此,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制定为长期且稳定的在日本的一般海域开展海上风力发电等海上可再生能源事业提供了可能性,且创设了与其他海域利用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及长期占用海域的有关许可制度等。

以下我们将对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主要论点中,对于探讨将来海上风力发电事业的实施而言特别重要的几点进行简单概述。

2. 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要点

(1)为海域利用而制定促进区域

为开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可将一般海域中的适当区域指定为海域利用促进区域(“促进区域”)(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第8条第1款)。但是,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在指定促进区域时,必须与农林水产省大臣,环境省大臣协商,或在由有关都道府县知事及利益相关者等组成的评议会存在的情况下听取该评议会的意见(该法第8条第5款,第9条)。


(2)导入与占用促进区域相关的许可制度

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实施后,在促进区域进行占用、设置或改建建筑物或工作物以及进行其他该法及政令规定的某些活动时,需得到国土交通省大臣的许可(该法第10条1款)。占用许可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0年,更新时亦是如此(该法第10条4款)。


(3)占用计划的公开征集及许可

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在指定促进区域时,为了通过公开征集选定在促进区域内海域进行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开发商,必须根据基本方针制定实施公开征集以及为准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而占用促进区域内海域的相关指导方针(“公开征集占用指导方针,”该法第13条第1款)。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将根据公开征集中开发商提交的占用计划来选定开发商(同法第15条),并予定对该选定开发商在公开征集中的占用计划给许可(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许可,同法第17条)。另外,虽许可期限会预先在公开征集占用指导方针中规定,但其最长期限为30年(改法第13条第3款)

如上所述,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规定下的促进区域内海域利用及海上发电事业,预计将由公开征集选定的开发商根据其公开征集占用计划实施。其结果是,如选定的开发商根据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许可提交了促进区域内海域占用申请后,国土交通省大臣必须对该申请给予批准(该法第19条第2款),且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获得许可后,选定开发商之外的人不能在该许可的占用期间内对同一区域进行许可申请(该法第19条第3款)。

此外,在得到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承认其后,选定的开发商拥有的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许可的地位可由选定开发商的一般继任者,以及从选定开发商处取得了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许可相关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所有权与其他设备的设置及维持管理所需所有权的人继任(同法第20条)。

3. 公开征集程序及业务实施之前的流程

根据新一般海域的利用制度,有志于开展实施海上风力发电事业的开发商今后将需按下述程序进行事业的探讨及实施。

  1. 【公开征集程序及业务(占用)实施之前的流程】
  2. 政府根据内阁决定制定 基本方针以促进在促进区域与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相关的海域利用
  3. 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在经过与农林水产省大臣,环境省大臣协商,或听取评议会意见后指定促进区域,制定公开征集占用指导方针并进行公开征集
  4. 希望占用的开发商在公开征集期间向经济产业省大臣及国土交通省大臣提交公开征集占用计划
  5. 经济产业省大臣与国土交通省大臣根据发电业务内容,供应价格及其他因素选定最适当的计划提交者,并向该公开征集占用计划提供许可(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许可)
  6. 被选定开发商根据公开征集占用计划内容,在公开征集占用指导方针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FIT法申请FIT发电事业计划许可
  7. 被选定开发商根据公开征集占用计划许可申请促进区域内海域占用等的批准,并由国土交通省大臣批准占用(最长期间为30年)。

4. 实施日(预定)

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实施日为“从公布日起不超过4个月的政令规定之日”,预计将于2019年4月左右实施。

另外,作为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目标及效果,政府宣称将把风力发电全体的导入能量从2017年度的约350万KW提升到2030年度为止的约1000万KW。此外,政府将争取到2030年为止有5个根据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指定的促进区域开始运行。

5. AMT的支援

本事务所的能源和自然资源业务领域的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为国内外风力发电项目提供各种咨询意见及法务支援的经验,在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的制定之前,我们即已根据2016年修改版的港湾法的公开征集占用计划为国内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等提供咨询服务。利用这些知识与经验,我们将致力于在将来继续为为包括海上风力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事业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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